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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65號

原住民族基本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蔡進田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27日院臺訴字第098008379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不服被告函復有關原告申請補助房屋修繕費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結果,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65 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55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爭訟金額不逾2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蔡進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6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族基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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