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65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3 月27日院臺訴字第098008379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原住民族基本法事件,不服被告函復有關原告申請補助房屋修繕費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結果,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65 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55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爭訟金額不逾2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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