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413號
- 原告
- 原益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 律師
陳君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6 月5 日訴字第0980159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一、採購事件未達公告金額者。」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1 款所明定。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 月2 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函:「公告金額: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100 萬元。」。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辦理之OZC6262 等13件配電外線工程、OZC0129 等12件配電外線工程、OEC0078 等18件配電外線工程等三件採購案,不服被告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惟查上開三件申訴案件之採購金額分別為新台幣84萬元、90萬元、90萬元,均未達公告金額,揆諸前揭規定,其申訴不予受理,並無不合。原告雖主張,被告就三件採購案,以一書函為追繳之處分,其利益或不利益應合併計算云云。惟採購事件之金額,係就採購事件之個案計算,而非以招標機關之行政處分計算,原告之主張為不可採。本件撤銷訴訟既未經合法審議判斷程序,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