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413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徐瑞晃

原告
原益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

      陳君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6 月5 日訴字第0980159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一、採購事件未達公告金額者。」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1 款所明定。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 月2 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函:「公告金額: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100 萬元。」。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辦理之OZC6262 等13件配電外線工程、OZC0129 等12件配電外線工程、OEC0078 等18件配電外線工程等三件採購案,不服被告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惟查上開三件申訴案件之採購金額分別為新台幣84萬元、90萬元、90萬元,均未達公告金額,揆諸前揭規定,其申訴不予受理,並無不合。原告雖主張,被告就三件採購案,以一書函為追繳之處分,其利益或不利益應合併計算云云。惟採購事件之金額,係就採購事件之個案計算,而非以招標機關之行政處分計算,原告之主張為不可採。本件撤銷訴訟既未經合法審議判斷程序,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徐瑞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41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