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558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0055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簡字第55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0055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