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83號上 訴 人 嘉陽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24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000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