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1號原 告 協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8年5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