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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進田林樹埔闕銘富

原告
協亞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8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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