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4號
- 原告
- 祥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黃錫薰(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為其前提,必經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或逾訴願決定期間(三個月或加上延長二個月)不為訴願決定,始得提起撤銷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其未經提起訴願遽行起訴者,不備起訴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建築法規定,遭被告於民國94年7 月26日以北市工建字第09453311400 號函處罰鍰新台幣4 萬元,並限10日內自行拆除違規廣告物。之後被告將罰鍰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執行,原告始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之處分及行政執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行政執行部分為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被告之處分部分為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院。經查原告對於被告所為上開處分,迄未提起訴願,已經本院函請台北市政府查復明確,有台北市政府98年7 月3 日府授都建字第09802915800 號函在卷為證。原告逕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