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4號
- 原告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 複代理人
- 乙○○ ○○(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庚○○ ○○○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辛○○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9年5 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0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0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98年12月10日判決後,兩造均表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業於99年9 月9 日以99年度判字第918 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