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戊○○ ○○○ 複代理人 乙○○ ○○(兼送達代收人) 庚○○ ○○○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辛○○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9年5 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0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0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98年12月10日判決後,兩造均表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業於99年9 月9 日以99年度判字第918 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