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關稅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 告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關稅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13日98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96年7 月4 日修正,同年8 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 條 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