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8號
- 原告
-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倩妏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傅馨儀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17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