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陳秀媖

原告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傅馨儀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17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