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 告 台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劉倩妏 律師 傅馨儀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17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