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03號原 告 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13日98年度訴字第160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96年7 月4 日修正,同年8 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