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訴人
- 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6 月4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