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楊莉莉、林惠瑜、畢乃俊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號上 訴 人 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 訴 人 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6 月4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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