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4號
- 原告
-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聖芬(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昌坪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蘇蘅(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魏啟翔律師
陳書銘
吳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廣播電視法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714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彭芸」
,應更正為「代表人蘇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