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4號原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芬(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朱百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昌坪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蘇蘅(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陳書銘 吳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廣播電視法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714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彭芸」,應更正為「代表人蘇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