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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38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吳慧娟陳心弘林惠瑜

原告
誼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己○○ ○○○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民國98年度訴字第1009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以原告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至90年12月間無進銷貨事實,開立統一發票予勝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音貿易有限公司、浩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連恒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旭公司、堅威公司、尚德公司、嘉音公司、浩程公司及連恒公司),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0,182,379 元,同時取得勝旭公司、堅威公司、尚德公司、浩程公司、立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雷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騰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建寧股份有限公司及聯享利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威公司、雷邦公司、聯格公司、騰元公司、建寧公司及聯享利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404,508,343 元,虛進大於虛銷致虛報進項稅額13,216,301元,初查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3,216,301元,並按所漏稅額處7 倍之罰鍰計92,514,100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7年12月29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70034841號復查決定追減營業稅額1,922,119 元及罰鍰36,043,190,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原告是否於上開期間,無進銷貨事實,開立統一發票予勝旭公司部分之爭議,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判決被告敗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在卷可稽,並經兩造陳報在案,為避免裁判歧異,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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