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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30號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樹埔劉穎怡林玫君

上訴人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
代表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 月1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0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