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4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代理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關於「訴訟代理人吳展旭律師、複代理人賴佳呈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吳展旭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99年1月21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2046號判決正本第1頁關於「訴訟代理人吳展旭律師、複代理人賴佳呈律師」之記載,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