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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本仁陳秀媖李玉卿

上訴人
集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1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7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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