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乙○○(司令)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兵役事件,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㈣(判決正本第12頁第19行)「……惟查,依首揭『華民國』憲法……」內「華民國」漏書「中」字,應更正為「……惟查,依首揭中華民國憲法……」。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院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㈣(判決正本第12頁第19行)「……惟查,依首揭『華民國』憲法……」內「華民國」漏書「中」字,應更正為「……惟查,依首揭中華民國憲法……」,爰裁定更正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