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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6號

兵役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洪遠亮

原告
甲○○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乙○○(司令)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兵役事件,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㈣(判決正本第12頁第19行)「……惟查,依首揭『華民國』憲法……」內「華民國」漏書「中」字,應更正為「……惟查,依首揭中華民國憲法……」。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院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㈣(判決正本第12頁第19行)「……惟查,依首揭『華民國』憲法……」內「華民國」漏書「中」字,應更正為「……惟查,依首揭中華民國憲法……」,爰裁定更正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