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兵役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86號原 告 甲○○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乙○○(司令)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兵役事件,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本院判決,有應 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㈣(判決正本第12頁第19行)「……惟查,依首揭『華民國』憲法……」內「華民國」漏書「中」字,應更正為「……惟查,依首揭中華民國憲法……」。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院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㈣(判 決正本第12頁第19行)「……惟查,依首揭『華民國』憲法……」內「華民國」漏書「中」字,應更正為「……惟查,依首揭中華民國憲法……」,爰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