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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9號

請求讓售國有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蔡進田黃清光闕銘富

原告
甲○○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代表人
乙○○(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6 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關於理由二所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房屋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206 地號國有土地上」,應更正為「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台北市中山區○○○路85巷53號房屋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206 地號國有土地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原告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讓售國有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