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0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己○○
- 原告
- 庚○○
- 原告
- 關氏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誠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壬○○(主任)
- 訴訟代理人
- 丑○○
- 訴訟代理人
- 子○○
- 參加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癸○○(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谷湘儀律師
詹儒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建物登記事件,中華民國99年2 月25日本98年度訴字第250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所載「若非行政處分,提起確認行政無效之訴」,應更正為「若非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