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2號
- 上訴人
- 卓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樓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2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6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