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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4號

國籍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蔡紹良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國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6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蔡紹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3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籍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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