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4號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國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6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訴字第263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國籍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6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