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 合記公報關運輸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有關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98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 二分之一,合計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