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合記公報關運輸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有關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98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 判 長 法 官 闕銘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