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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1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鄭小康陳秀媖林妙黛

原告
成科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被告
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98年8 月3 日下午4 時正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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