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桃園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柏均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6 月2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37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