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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8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原告
甲○○
被告
監察院
代表人
乙○○(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不服被告逾期未為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公務員違法失職應受懲戒,其懲戒責任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非行政法院審判之事。至於發動懲戒,由監察院提出彈劾者,涉監察權之行使,非司法權之所及,自非行政法院審判之權限。若竟起訴請求判決監察院對於違法失職公務員提出彈劾,其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起訴即非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以其請求被告彈劾違法失職公務員,未獲置理,提起訴願,被告逾期不為訴願決定,遂依行政訴訟法第5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應對原告所列違法失職公務員提出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並合併請求被告為登報道歉等損害賠償。經核原告訴請判決被告對違法失職公務員提出彈劾部分,依上開規定與說明,並非合法,應裁定駁回之。此部分為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基礎,既不合法而予駁回,則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即無從合併,同非合法,亦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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