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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原告
廷霖建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 月6 日台財訴字第097005770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8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 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確定,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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