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 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 代表人
- 陳添勝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8年5 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系爭處分是否合法有據,端視招標機關96年6月12日昇軻字第0960004174號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決標予原告之處分)經訴訟結果如何,是本院97年度訴字第720 號案件顯為本件之先決問題,在該案件未獲最終之審判結果,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命在本院97年度訴字第720 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720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上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79 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嗣經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判決將原決標予原告之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除申訴審議不受理部分外均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21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足見前開本院97年度訴字第720 號案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