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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陳秀媖

原告
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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