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原 告 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參加被告之「越港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招標採購案,不服被告對於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遭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在台中縣豐原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參照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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