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43號原 告 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關於理由欄二所載「公務所」,應更正為「事務所」;「第1項」,應更正為「第2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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