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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9號

撫卹等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林妙黛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撫卹等事件,對於民國99年4 月8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4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撫卹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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