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曾大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8 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03號判決提起上訴。按發回更審為原訴訟之續行,不徵收裁判費用;惟如屬原未徵收裁判費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最高行政法院96年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查本件之前未曾徵收裁判費,故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