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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10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劉穎怡

原告
楊素英
原告
吳宏基
原告
卓敏政
原告
詹明昌
原告
溫謙助
原告
張永樂
原告
賴瑞智
原告
黃國裕
原告
林秀談
原告
郭禮潼
原告
陳克政
原告
許育瑋
原告
鍾明宏
原告
邱耀德
原告
吳清源
原告
張義豐
原告
李光勇
原告
劉朝金
原告
林麗華
原告
歐于瑄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學錦(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複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
被告
交通部
代表人
毛治國(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企英

馮淑真

楊景倫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96公審決字第0675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2 月4 日起訴前已死亡,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表為證,自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1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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