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5號原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 丁○ ○○○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丙○○○○○○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7 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 月24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