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56號

醫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蔡紹良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 千元。」同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則依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而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4 千元加徵二分之一,其金額合計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5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醫師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