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薪俸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98年度裁字第33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薪俸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8年度再字第22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3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現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34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裁定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