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85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証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春恭
- 訴訟代理人
- 廖大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08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