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再字第48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鄭淑貞

再審原告
加寶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麗華
再審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林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再審原告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2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0 年度簡再字第48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1月1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鄭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