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飛越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7 月15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35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