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1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畢乃俊林惠瑜陳心弘

原告
韋芳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雅清(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曹能俊

 史越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定100 年6 月14日下午3 時35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註:原告請提出系爭84年現金帳原本供核,另請提出84年度4-9

月間之月報表、資產負債表或其他相關帳冊,裨益勾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