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彭合興
- 代表人
- 彭政義(管理人)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江宜樺(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程珍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芳珍
- 訴訟代理人
- 鄭倩如
- 參加人
- 新竹市政府
- 代表人
- 許明財(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徵收失效事件,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0004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第二項「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