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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二字第37號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康利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本院99年度訴更二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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