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二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康利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本院99年度訴更二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