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李珮琪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9年12月28日提起上訴(嗣於99年12月30日更正原判決案號),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經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