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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3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許瑞助林玫君劉穎怡

上 訴 人即

原告
李珮琪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9年12月28日提起上訴(嗣於99年12月30日更正原判決案號),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經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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