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9號
- 原告
- 昶達都市更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9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