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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6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徐瑞晃蕭忠仁蔡紹良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能營造有限公司間水利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4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47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蔡紹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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