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李玉卿陳心弘林惠瑜

上訴人
李呂阿嬌(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燕說(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燕素(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文化(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玉垂(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祐任(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文全(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名言(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水成(即李坤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水圳
上訴人
李水義
上訴人
楊金龍
上訴人
共 同 劉文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85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