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07號
- 原告
- 李紹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雄占院國軍列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90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訴字第190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雄占院國軍列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90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