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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60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本仁黃清光闕銘富

原告
甲○○
被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代表人
乙○○○○○○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99年8 月13日99再決字第4 號再審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訴願法上之再審制度,係民國89年7 月1 日施行新訴願法所創設之新制,於其立法理由可知,係分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上再審制度而設,故當事人就確定之訴願決定申請再審,乃行使訴願法上得除去確定訴願決定效力之權利,與行政訴訟法第4 條及第5 條所規範得對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之一般訴願決定並不相同;加以訴願性質上為行政機關體系內之行政救濟,與行政訴訟法上司法救濟體系之審級制度無涉,故於再審決定依現行訴願法亦無救濟程序規定之情況下,難認當事人得就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況訴願法上之再審,既係在通常救濟程序之外所提供之非常手段,係以已確定且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為標的,有別於通常之訴願決定,自不宜再成為行政訴訟之對象。此有91年7 月9 日各級行政法院91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可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因年資事件不服被告92年5月15日阮祿字第0920001500號令,提起訴願,遭國防部92年決字第115號訴願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5502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2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原告向國防部就前開訴願決定提起再審,經該部訴願決定再審不受理,原告不服,復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前開說明,即非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6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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