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88號
100年度他字第0011號
- 原告
- 徐桂峯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劉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判決、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判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徐桂峰」,應更正為「原告徐桂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判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